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在网络游戏中的初步探索

2023-11-13

作者 | 徐顺 腾讯高端律师顾问

编写 | 又青

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商业化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保障的各种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只有标准要求,相关法律研究出现了各种声音,呈现出家喻户晓的趋势。

本文只讨论了网络游戏中涉及的虚拟财产问题,试图整合网络游戏行业和网络游戏本身的特点,并根据当前的司法判决实践将其还原到特定情况。针对具体问题,本文讨论了小编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意见,以促进相关法律理论的完善。

【关键字】虚拟财产;网游;游戏违规处罚;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应比较物权

目前,在与网络游戏相关的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用户以侵犯虚拟财产权利为由,独立对游戏账户和账户中的虚拟道具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将虚拟财产权定义为“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客户独立针对特定的虚拟道具对象,认为规定要保持虚拟道具对象的初始状态,并要求“消除干扰”[1]、“恢复正常”。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用户都会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利与物权进行比较,并提出“物权”权利。小编认为,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的法律规定不应与物权进行比较。

(一)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构建的角度来看

游戏账号、装备、道具等内容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投资成本研发而成,是游戏作品的一部分。游戏运营商批准向用户申请,属于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和服务范围。根据预设的编程代码操作游戏,用户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软件应用行为。客户不应仅仅因为他们参与游戏而“理所当然”地获得游戏账户、设备、道具等的“财产所有权”(或客户声称的“财产所有权”)。

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建设的角度来看,游戏开发商“不断发展”创造了游戏作品,游戏运营商(或同时也是游戏开发商)投入运营成本以维持游戏运营。用户同意用户协议在游戏中享受游戏服务。多方根据协议定义权利界限,应尊重各方的自治意义。如果用户协议未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用户,客户参与游戏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物权建设或继承,则认为没有基本的权利。

(二)虚拟财产的“物权式”被视为抵制物权的法律原则[2]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如果一种权利被列入“物权类型”,则意味着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是否能够对虚拟财产实施“物权”权利,应当由民事法律制度决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是否有资金投入、是否可以使用或处罚,以及是否可以通过现金交易来区分。是否授予网络游戏中账户、道具、点卷、设备等虚拟财产的“物权”权利,与民事法律的制度基础有关,我国法律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标准,客户对虚拟财产“物权”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3]。

(3)客户不会因时间和金钱的投资而获得“物权”权利

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签订合同后,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范围内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整个游戏过程是享受服务的过程,客户的目的是用金钱获得精神享受。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对象无法摆脱游戏的独立存在。客户的效果不是利用金钱获得虚拟道具对象本身,而是获得虚拟商品背后的游戏服务。客户花时间和金钱参与游戏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享受,而不是从事生产活动。在享受了游戏服务等精神收入对价后,客户收取的金钱或投入的时间无法在物权法中得到反复维护[4]。

2、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最好参考债务

网络游戏运营商提到的虚拟财产,如账户、货币、道具、设备、增值服务权限等。,实际上包含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执行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中,本质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一部分。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的权利义务定义一般反映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

(一)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离不开债权合同关联

网络游戏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客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着典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联。不管是什么权利,双方都离不开基本的债权合同关联。服务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合同规定,债权合同是定义虚拟财产权益的基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账户、道具、点卷、设备等,本质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一部分。在权利边界的审查和定义上,这种基本的债权关系形成了处理各种异议的基础。

(2)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更符合债务特征

物权与债务的区别在于:物权是分配权,债务是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债务一般是相对权。物权的完成通常不属于相对人,债权的完成必须涉及相对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相对性,具有明显的债权请求权。

首先,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能与游戏不同。它的确立偏向于特定的游戏运营商。摆脱游戏是无效的,对世界没有价值。其次,游戏虚拟财产价值的核心是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账户、虚拟角色、道具项目等,本质上是游戏用户根据游戏规则享受游戏服务,客户不能摆脱游戏完成账户、虚拟角色、道具项目,虚拟财产的“操纵”非常有限,根据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要求,本质上也属于债务[5]。

(3)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力认为,本质是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适度履行合同负债

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承担各种权利和义务。

(3)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力认为,本质是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适度履行合同负债

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签订合同后,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网络游戏服务,整个过程是享受服务的过程。客户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享受,而不是购买虚拟财产本身。他们真正购买的是虚拟财产背后的服务。客户的目的是获得娱乐服务,而不是操纵虚拟财产,而不是销售合同关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依靠游戏运营商不断稳定地运营和维护,无法独立存在。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力认为,本质上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适度履行合同负债。

(四)债务定义更符合行政工作规范文件的倡导精神《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发文机关:文化部、商务部)第(8)条:“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的应用范围仅限于销售企业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交换其他公司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本条规定的目标“网游数字货币”是网游中“流通”最强的虚拟财产。本条规定的目标“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是网络游戏中“流通”最强的虚拟财产。即使是数字货币,用户可以要求的对手也仅限于“销售企业”,内容仅限于“虚拟服务”。举重以明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由于偏向于特定请求权的对手,要求内容有限。事实上,它仍然是一项服务,因此更适合参考债务。

三、解决闲置理论异议,回归争议

法律理论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处理实际的异议。法律理论必须从实践中抽象,实践也可以储备未来理论的改进。《民法典》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了宣称规定,并将法律留白[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理解与适用通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理解与适用通则》)由最高人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主编,从条款主题、条款理解和审判实践中讨论了虚拟财产一章[7]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本文中,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和海外实践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节中,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解决方案。除了理论异议外,在处理和处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问题时,我们只需要回归本质,将案件恢复到所涉及的异议所说的实际实际问题,绝大多数异议都可以得到安全的解决。

(一)客户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封号等处罚行为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

关于2020年最高人民发布的修改〈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因〉在第三级案件“346.网络侵权责任”项下:“提升“(1)网络损害虚拟财产”。近年来,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案件大多是立案受理的,尤其是封禁类别。客户根据自己对案件原因和虚拟财产权益的了解,在案件中对虚拟财产权提出了各种看法。

目前,整个互联网行业普遍采用平台自治的方式,鼓励平台制定和实施管理标准,惩罚非法客户。从游戏行业的惯例来看,禁令是当前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恶违规行为的流行惩罚,是管理自治的体现。在封禁期内,不能使用账户中的道具物品,包括账户中的道具物品,是封号的必然选择,客户应进行估计。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采用的管理方法有限,在当前的游戏市场实践中广泛采用的禁令和惩罚往往是可行的,因为用户担心账户中的道具和物品会因违规而受到停用和惩罚,从而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监管目的[8]。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客户没有根据事实合同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签订服务协议,客户仍应接受游戏运营商采取的必要合理的处罚措施[9],包括禁令。

《民法典》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提出了开放的要求[10] 。并允许被告独立承诺违约责任的实际方式。禁令本质上是用户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当前游戏行业的实践中,如禁止处罚,不能考虑账户的历史消费金额或账户中虚拟财产的数量。游戏违规处罚不区分或参照“账户价值”,原本是客户共同追求的更简单的公平价值观。从公平管理的角度来看,游戏运营商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情节来确定处罚标准,这是有效的。上述最高人民的“理解与适用”也明确表示,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使用冻结、删除虚拟财产等情况,发现插件等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持网络秩序”,侵权行为不成立。

(2)客户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调整游戏,损害其虚拟财产权益

根据网络游戏服务的独特性,网络游戏运营商单方面调整游戏服务具有很强的实际需求和有效性。由于游戏服务业技术周期短,商品迭代速度快,游戏运营商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满足客户的新需求,继续优化用户体验。同时,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处理了大量不具体的服务目标,客观上无法与大量用户逐一讨论拟改变的实际游戏类型,只能以大多数用户的要求为基础,不断改进服务。在实际情况下,一些用户对调整不满,提出“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物权类型”认为,同时提出侵权赔偿损害虚拟财产。

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角度来看,参考最高人民的“理解和应用”,“如果用户接受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不能建立划分,不能导入用户个人,或者即使数据可以导入用户,但没有使用价值,统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更符合当前的网络发展实践。”;“虽然客户在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站空间产生的账户、角色、设备和其他虚拟财产具有资产价值,但这种资产价值仅限于财产应用,权益的权利内容特别少和有限。客户不应要求与服务提供商共享数据所有权,因为他们有财产权益。”[11]事实上,网络游戏不同于线下主机游戏。一般来说,游戏的正常使用取决于游戏运营商对网络和服务器的持续稳定应用。”[11]

事实上,在线游戏不同于离线主机游戏。一般来说,游戏的正常使用取决于游戏运营商对持续稳定的网络和服务器的应用。客户客户端的版本必须统一,以便于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进行合理的数据通信。为了少数用户的需求,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太可能不断维护特殊的旧软件版本。即使用户认为修复的旧软件版本可以继续在当地线下运行,但远离云服务器数据传输,与其他玩家互动的网络游戏基本上是,事实上,很难实现其虚拟财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因为虚拟财产的权利质量和争议而考虑网络游戏的特点和领域实践从自身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标准中考虑调整自身的有效性,得出适当的判决结论。

四、结语

网络游戏(英语)Online Game)核心特点是游戏客户端软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器连接互联网,实现与其他用户的互动和决斗[12]。网络游戏依靠游戏运营商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平、安全的游戏环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如电子邮件、网络硬盘、论坛、博客社区等。只有将每一个具体问题的探索还原到一个特殊的场景中,整合网络游戏本身和行业的特点,才能取得适当的效果。

理论生命来自实践。小编认为,在讨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时,我们不应该凭空谈论。相反,我们应该将其还原到实际场景和案例中。在考虑客户合法权益、重视行业实践实践的前提下,我们应该从实践中抽象总结,到实践中的认证和梳理。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法律理论必然会随着典型生动案例的妥善处理而不断发展和优化。

注解

[1]参照《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二条,与“排除妨害”有关的两条规定均由物权编制。

[2]参照《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

[3]参照 杭州铁路货运(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如果授予网络运营商拥有网络大数据商品财产所有权,则意味着大多数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运营商是否授予网络大数据商品财产所有权,关系到民事法律制度的明确性,仅限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标准,我院不确定淘宝公司的起诉。”

[4]参照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2009)第623号民事判决,我认为:“。。网络游戏本质上是娱乐,其核心概念集中体现在游戏时间或游戏技能上,不应提倡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否则它违背了游戏的本质。本案法律关系的质量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原审批为返还原件,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5】游戏虚拟资产本质上是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关案例的肯定。参照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2019)赣01民终482号民事判决,认为:1、对于无效的游戏服务,原告接受游戏服务,享受快乐,合同目的已经实现;2、游戏道具本质上是为游戏本身服务,在游戏关闭后失去价值。

[6]《民法典》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理解与适用通则》,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P654页-P661页。

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在网络游戏中的初步探索

[8]实例参考:北京互联网(2021)北京0491民初2379号,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信,遵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如上所述,诚信是新时代公民道德修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交易活动。原告在游戏过程中采用不诚实的游戏方式,忽视被告公布的禁令,损害其他玩家游戏经营者的权益,原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其欺骗行为将导致禁令不退还充值不良结论属于知识,由于侥幸心理,成功不诚实的游戏行为,最终导致禁令结论,可见其损失来源于其自身的损失,有利于游戏经营者自身的健康发展,手机游戏经营者不退还非法客户的管理责任,显示非法游戏经营者的健康发展。

[9]参考:(2021)天津03民生7634号杜云贵、天津英雄互动娱乐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案。案例认为:天津英雄互动娱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经理,对游戏玩家的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游戏服务协议自主识别和解决游戏玩家的行为,构成有益的补充,属于维护网络游戏纪律,确保安全公平健康的网络游戏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平台治理对策。

[1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执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未约定或者不具体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人可以根据标的的质量和损失的尺寸,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护、重作、拆除、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理解与适用通则》,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P660页、P6611页[12]维基百科:网络游戏(英语: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和在线游戏,一般是指许多玩家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互动和娱乐的在线游戏。软件分类一般是指客户下载大型多人在线游戏。一些游戏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器进行在线战斗和在线云存档。(图片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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